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应该在受理案件3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的要通知起诉人。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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