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和监督其履行作出规定。
商标具有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在商标法的第一条中,就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要变成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商标所具有的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要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商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各种不同情况。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该集体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质量负责,这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含义。
一、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二者关系如下:(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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