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没有合理的业务往来或借贷关系,长期借走出资或资本不退还,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则不会。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或支走注册资本不予归还,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不会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00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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