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起诉的后果:如果判决债务人,即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那么被告应该在履行期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否则一旦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会直接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款项、拍卖、变卖不动产、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借钱不还还借的如何处理
对于借钱不还还借的债务人,债权人首先不要再次借款给对方。然后针对以前的借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需要注意,起诉要求还款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如可以提供借条、第三人的证言等证据。起诉后等待判决,然后根据的判决书要求对方还款即可,如果判决后债务人还不还款的,则债权人可以等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申请强制执行,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强制对方还款。或者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支付令催促对方还款。
二、债务人死亡有房产执行不了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有房产但执行不了债务人追讨债务,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民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债务人死亡之后的处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
3、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处理。
三、借贷纠纷仅有借条和收条是否胜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应承担偿还义务。
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只向提交借据。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陈述自己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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