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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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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强调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强调投资主体来自于国外,可以是国外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外公司、国外其他经济组织、无国籍人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是法人主体,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是国外自然人投资,一般也是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由投资者统一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超额五级累进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商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单独的要求,如: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先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一、个人注册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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