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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因建设工程水灾造成的损失?

来源:尚车旅游网

建筑工程水灾导致损失承担问题的主旨是:水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建筑工程损失应由双方协商承担,不能要求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工程有保险的可以申请保险理赔。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水灾导致损失承担问题如下:

1、水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筑工程损失的,应当有建筑工程双方协商承担;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能要求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建筑工程在建筑过程中发生水灾,产生的相关损失,应当由施工方与发包方共同承担;

3、工程有保险的,可申请保险理赔。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水灾损失的责任归属:法律界的热议与争论

在建设工程水灾造成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上,法律界存在着激烈的热议与争论。一方认为,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因为他们应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管负有责任。另一方则主张责任应由天灾承担,认为水灾是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建设单位难以完全预见和避免。还有人主张政府应承担责任,认为政府在审批和监管中存在疏忽。此外,保险公司、监理单位等也被牵涉进责任归属的讨论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水灾损失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因素,需要法律界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语

建筑工程水灾导致的损失承担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水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失责任应由建筑工程双方协商承担。不能要求一方承担全部损失,施工方与发包方应共同分担相关损失。对于有保险的工程,可申请保险理赔。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激烈争议,涉及建设单位、天灾、政府、保险公司等多方。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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