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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如何代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咨询:

律师怎样代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律师回答: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人民认为应当载明其他事项,也应当按照人民的要求载明。针对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享有异议提出权。若人民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享有十天的上诉期。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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