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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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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以下这些: 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 无正当理由 不得中断。 2、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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