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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偷打半死这犯法吗

来源:尚车旅游网

长沙市马王堆北路某花园小区门口挂出了一幅标语:“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引发社会热议。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法,应该立即拆除。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不能动不动就喊打喊杀,即便小偷有千万个不对,也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同时,小偷的存在应该由管理、社会、教育、家庭、就业等诸多因素来共同承担,不能由小偷本身或围观人群说打就打。

法律分析

22日,长沙市马王堆北路xx花园小区门口挂出了一幅令人惊讶的标语:“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引发社会热议。

“抓小偷打半死”是民间暴力。

“抓小偷打半死”违法纠正违法,违法偏爱违法。文明死一半,法律将全死,程序死到头,管理死到尾。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22日,惊现长沙市马王堆北路晨光花园小区的雷人标语。表面效果:“小区之前很多电动车被盗,自挂此标语后,小偷少了。”物业自认:“估计小偷做贼心虚,看到严厉标语,所以畏惧。”市民观点:“标语有点过了,虽然小偷可恨,但抓住了理当交由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且不问元芳如何看待这事?更不知狄仁杰又如何剖析此事?笔者认为,“雷人标语”实为不妥,应立即拆除。

表面上,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自以为“雷人标语”短暂地换来了和谐与安宁,好似有“雷人标语”为荣为快。实质上,背离了文明社区的宗旨,违背了和谐社会的精髓,脱离了共建家园的信心,远离了人类文明的精神。

应该说,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绝不能动不动,就“喊打!喊杀!”即便小偷有千万个不对,自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打小偷不但没有遵纪守法,还是一种泄愤的违法。

再说,古今中外,没那国法律会规定,谁有打人的权利,何时可动手打人,抓到小偷可大打出手?

实际上,小偷的存在,缘自管理、社会、教育、家庭、就业等诸多因素,不应由小偷本身的“行为”来独自承担,更不应由“围观人群”说打就打,大家都打,痛打解恨,打完了事。

法律上,“雷人标语”虽然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却潜意识地又有煽动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殊不知“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就是例证。

过去一直有个错误的观念颠倒着人们的思潮:只要逮住小偷,大家便“群起而攻之”,小偷被打怕了,治安也会变好。这便是“雷人标语”出现的原始由头。有的人甚至认为,抓住小偷要打“得给他长点记性”……有一种把小偷当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气场,以为这样才能制止小偷的嚣张气焰。“没有被偷过的人,不懂得小偷的可恨。”有的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偷惩罚“太轻”、“太草”,往往仅罚点小钱或拘留几天,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很多小偷却不当回事,一旦放出来立刻重操旧业,认为抓到小偷一定要打,且痛打,打到怕,打到收手……

就算小偷违法在先,但打人却是违法在后。这是两起违法事实。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得出手伤人,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权。人们对小偷的态度,从某个角度上,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文化程度和人文素质。

今天,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经济在飞跃,我们的素质更应从跨越到超越,今后再遇事,莫老是喊打喊杀。既吓不住什么人,又丧失了文明,更换不来美好生活。

“宁见小偷吃肉,不见小偷挨打”;“看起来真可怜,吃饱了又做怪”。这是人们对“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矛盾心理。长期以来,“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现象极其常见。一般人认为“打小偷”属于“正当”。实质上,同“小偷行为”没什么两样,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和现象,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还相当“落后”。

值得提醒的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不可同日而语。群众的眼睛和法律的公信始终明亮。

当然,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正因为现行法律的不严谨性,导致了诸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滥施暴力,就连警察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都是以暴力行为制服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可悲和怪象。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可悲。为何此类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缘于人们平时的心理压抑、紧张、郁闷、无奈等表象长期“积压”,只有通过暴力予以宣泄和表现。“群殴小偷”就是此种畸形心理“宣泄”的“代表作品”。

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法律法规,或是公检法司,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环境,抒写美好家园。故而,对待小偷不能用违法形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否则只能是违法加违法。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此类“雷人标语”要不得,当反省,当拆除。当从人们心灵深处深刻反省,当从人们骨子深处连根拆除。

拓展延伸

标题:“应该反思:如何对待小偷,而不是简单喊打喊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盗窃犯罪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对于盗窃犯罪,很多人会采取简单喊打喊杀的方式进行处置。然而,这种做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反思如何对待小偷,从而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小偷的惩罚力度。对于盗窃犯罪,除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小偷,应依法判处长期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只有让小偷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小偷的改造教育。在监狱中,应对小偷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还应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学会自食其力,回归社会。

最后,我们应该倡导社会文明。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人们应该彼此尊重、共同进步。对于小偷这种需要帮助的人,我们不应歧视,而是要给予关爱和帮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

总之,对待小偷,我们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打击盗窃犯罪。同时,还应从教育、改造等方面入手,帮助小偷走出错误,回归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社会更加美好。

结语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这样的标语不应该存在,因为它违背了文明社区和法治社会的宗旨,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小偷的存在是管理、社会、教育、家庭、就业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不应由他们本身的行为来独自承担,更不应由“围观人群”随意殴打。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随意打人,更不能以“打小偷”来解决问题。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从人们内心深处深刻反省,拆除内心的暴力,建立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15)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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