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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