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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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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

(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一、买卖合同交付的地点法律怎么规定的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都有哪些呢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分别有: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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