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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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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申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时,遇到了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问题。同样的,人民在审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时,也存在管辖权的划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受理,中级人民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一、工伤纠纷管辖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受理,中级人民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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