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 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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