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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提供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用工主体资格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而劳务关系则无此,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经济上的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

(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不同

(四)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

(五)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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