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人证明当事人受胁迫写下欠条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该欠条自始无效。行使撤销请求权,受胁迫方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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