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具体审计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成为无实际内容的、不落实的东西。
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一)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包括:
(1)国家审计机关,指审计署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2)审计人员,指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
(3)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
(二)接受审计一方当事人包括: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2)国有的金融机构:
(3)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4)国家事业组织:
(5)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
(6)上述单位中的有关人员。
(三)与审计法律事实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财物等,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载体的账表凭证,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都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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