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根据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分级,由地方和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报相应级别的确认。对于已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什么人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方面承担全部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如何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地方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初步认定,报省级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初步认定,报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确认。
5.已由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的认定程序也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事故,由不同级别的机构进行初步认定和确认。同时,已立案侦查的事故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通过明确责任和认定程序,能够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应急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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