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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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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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