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到军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国家赋予的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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