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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采光井算违章搭建吗

来源:尚车旅游网

采光井违章搭建问题比较严重,因为这些井的建造比较隐蔽,而且容易被忽视,导致许多居民楼的采光井被侵占的情况发生。业主在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采光井违建的危害包括影响采光、有损房屋的整体美观,而且会对建筑结构造成损害。对于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请求人民调解组织或诉请解决。

法律分析

采光井的违章搭建问题比较严重,因为这些井的建造比较隐蔽,而且容易被忽视,因此导致许多居民楼的采光井被侵占的情况发生。

采光井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地下室外及半地下室两侧外墙采光口外设的井式结构物。

亦称“窗井”。地下室外及半地下室两侧外墙采光口外设的井式结构物。

1、地下室外及半地下室两侧外墙采光口外设的井式结构物。主要是解决建筑内个别房间采光不好的问题!但是采光井还兼具通风和景观的作用。

2、大型公共建筑采用四面围合,中间呈井的形式,内部建造内天井,将光线不足的房间布置于内天井四周,通过天井来解决采光、通风不足的问题,一般多用于商场、酒店、办公楼。

业主在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业主可能面临着应承担两种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果:一是行政责任。在采光井中违章建设,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业主进行限期整改或拆除。二是民事责任,该建设行为如果对毗邻建筑物的使用者在通行、采光、排水、排气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则违建者将有可能侵害到毗邻业主的相邻权。毗邻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

而且违章建筑产生损害结果的,业主不仅将可能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井违建的危害

在采光井中违章搭建不仅影响采光,有损房屋的整体美观,而且会对建筑结构造成损害。比如,一些违章建筑在采光井的墙体上打钢筋固定自制楼板会对原本结实的墙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时间久了建筑外墙容易形成裂缝,雨天可能会渗水。楼房的抗震性能也会大大降低。固定楼板的钢筋长期裸露在外面,风吹雨打后容易生锈,违建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而且,正规开发的房屋,地面和墙体所用的钢筋都有严格的规格限定,所用的混凝土也要以科学比例混合而成,违建所用材料往往不可能这么专业,居民自行用简单的钢筋和木板做成的楼板更是毫无安全保障可言。

三、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怎么解决

(一)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

(二)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当事人各方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请求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私自改建采光井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根据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第三人不得擅自侵占、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也不得擅自将共有部分用于经营、处分或者出租。因此,业主私自改建采光井,可能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其他业主或者第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因此,如果业主私自改建采光井给其他业主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其他业主或者第三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也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如果业主私自改建采光井违反了管理规约,其他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业主私自改建采光井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和法律制裁。为了维护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其他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采光井的违章搭建问题比较严重,因为这些井的建造比较隐蔽,而且容易被忽视,因此导致许多居民楼的采光井被侵占的情况发生。采光井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地下室外及半地下室两侧外墙采光口外设的井式结构物。在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业主可能面临着应承担两种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果:一是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业主不仅将可能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采光井的违章搭建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业主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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