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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下班时在外发生车祸,工地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尚车旅游网

农民工下班出车祸,工地负责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应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此外,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等情况也被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农民工下班出车祸工地负责吗

1、农民工下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农民工下班期间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应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不支付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此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也应被视同工伤。因此,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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