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1。婚姻效力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
2、有纠纷并处理或者进行过的,应当提供人民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买、婚后继承、赠与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年限)、家庭共同财产(提供银行存款账户、等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品种、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买或者取得日期、存放地点)及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贷款用途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造成伤害的,应当提供医院诊疗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五、子女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回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现在子女的住所、带养人的证明)、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归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的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介入的.提供第三方姓名及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并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断和治疗证明、结婚时是否隐瞒等证据。
9、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据应提交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中国驻国使领馆认证或中国认可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认证方有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人民申请核实。申请书应包括核实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姓名、地址、单位行详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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