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可以,除非有约定。从文义解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里特别强调了对债务人的权利,如果保证人代偿后获得的是一个完整的债权,就没必要在这里特别强调“债务人”了。因此,从文义上来看,保证人代偿后,仅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不包括从权利,因此多个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除非有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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