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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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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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