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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业绩是否可以要求加班?

来源:尚车旅游网

合理劳动定额下,未完成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劳动者有休假权,也有完成任务义务。未达劳动定额且延长工作的计件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但若劳动定额不合理,则不适用此规定。合理劳动定额应以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完成为准,广东省规定为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

法律分析

劳动定额规定合理的,没有完成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计算加班。

劳动者由休息休假的权利,但也有完成任务的义务。对于实行计件任务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的情形,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定额不合理的情形除外。

用人单位指定的定额是否合理,应当以所在单位绝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准,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广东省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拓展延伸

加班是否应成为未完成业绩的补救措施?

加班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对于未完成业绩可能具有一定的帮助。然而,是否应该将加班作为补救措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加班可能会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长期加班可能导致疲劳、压力和工作效率下降。其次,加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业绩问题,可能只是暂时性的应急手段。更重要的是,雇主应该探索其他更有效的方法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业绩,例如提供培训、改善工作流程等。因此,加班不应成为唯一的补救措施,而应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以平衡工作负荷和员工福利。

结语

合理的劳动定额应当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合理的工作时间,以确保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任务。对于未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必须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影响员工的工作负荷和福利。加班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应综合考虑,不应成为唯一解决业绩问题的手段,而应与其他有效方法相结合,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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