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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刑事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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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刑事处罚的意思如下: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2、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法律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综上所述,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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