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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