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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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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是存在的。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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