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身高:158cm以上。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体检指导组,有计划地组织预征对象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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