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当被害人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的时候,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机关已经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下达通知书的时候,即便被害人不追究,但也是要对对方执行行政拘留的。因为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就要执行。另一种情况是被害人与对方经过机关调解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五种情节的时,是可以不予处罚的。这个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就可以不用被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时既可以不予处罚,又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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