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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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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志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属破裂。在司法实践中,不判离婚的情形有: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不判离婚。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

一、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离婚么

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离婚。

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离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靠证据可以判离婚吗

单纯靠的证据不一定可以判离婚,如果该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是可以判离婚的。

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官判决离婚的唯一一个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就会判决离婚,反之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至于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可以体现为下列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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