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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大使馆领的结婚证国内怎么离婚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解决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娃儿抚养、财产处置达到协议的,两方须共有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解决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解决,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解决或人民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定。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果寓居国不认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解决的离婚登记并应予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寓居国解决离婚或回国内解决离婚。两方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提议诉讼。其中回国内解决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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