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二级大法官对应省部级副职级
2,二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
3,二级法官对应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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