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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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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

基层人民(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

二、中级人民。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管辖(海事与普通中级同级),其他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管辖,其他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

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可见,公民在决定打官司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级别合适的,如果仍搞不清由哪一级管辖,可以到基层去起诉,基层的法官在审查后会告诉你应当到哪一级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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