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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纠纷中,法院对于双方在过程中的协商是否有裁量的余地?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包含的协商条款,应当受到法院的尊重和认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协商的过程出现了不公平、欺诈等问题,法院会行使自己的裁量权,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此,是否存在裁量的余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是法律上的约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查明事实,保护合法权益,按照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处理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欺诈客户,不得隐瞒客户所需知情的重要事项,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收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标的和其他情况,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合同条款。

以上是本文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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