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保护】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机构仲裁; (五)人民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培尝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出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它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生、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尝,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尝。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消费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诺赔偿责任。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