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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权是怎么回事的,规定是哪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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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进行。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审查;对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及其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应当交下一级人民处理。对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审定。

2、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

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人民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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