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正式被审议通过,从启动到立法仅4个月,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行,将对不良资产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作出的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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