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加名则为共同财产,但分割不一定均等。无协议则综合考虑各方贡献。婚前购房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需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判定归登记方。共同还贷需补偿。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结婚前的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该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如果婚后在房产加名字,可视为夫妻对个人财产的归属重新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该房产。但加名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是均等分割。关于房产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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