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是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的办法。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1、为纪念在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为纪念为中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4、位于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以下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其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开放。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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