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和房屋所有人是不同的,产权人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包括地契权利,而所有人只有房屋拥有权。产权人可以是房屋的户主,也可以不是户主,但所有人只能是户主。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
房屋产权人,即代表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产权拥有者),法律上认定的是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拥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户主”。
2、权利不同。
产权人包括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同时还包含房屋地契的权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拥有权,没有地契权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产权证上为一人,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户口关联性不同。
产权人是指该户的户主,与房屋无关,可以既是户主又是房屋产权拥有者,也可以不是户主,却是房屋产权拥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户主。打个比方,如果户主改成你女儿,产权还是你的,房管局网上还是显示是你的房子.
拓展延伸
房屋产权人与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差异与保护措施
房屋产权人与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上。房屋产权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产权所有人则是指在房屋产权人之外,可能是租赁人、债权人等其他相关方。房屋产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处置房屋,而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相对受限。为保护房屋产权人和产权所有人的权益,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建立健全的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约束力,加强执法力度等。只有通过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房屋产权人和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房屋产权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性质、权利和户口关联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产权人是财产登记的合法拥有者,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包括地契权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拥有权,没有地契权利。产权人可以是户主,也可以不是户主,而所有人只能是户主。房屋产权人享有绝对的支配权,而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相对受限。为保护双方权益,需建立健全的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以确保房屋产权人和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专利联营从事排除、竞争的行为。
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竞争:
(一)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许可人许可专利;
(二)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
(三)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
(四)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五)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本规定所称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其形式可以是为此目的成立的专门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联营成员或者某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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