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导致监督效果有限,使经营者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与一般公司制企业并不简单相似,存在独特之处。
法律分析
广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行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企业经理人员便拥有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等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如此有些类似公司制企业,但事实并非这样简单。
首先,虽然企业所有者只有一个-全体人民(其代表是),很像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它却是虚置的,在没有人格化的出资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权只能是名存实亡;
其次,即使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它既非所有者,也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并且它还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监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经营管理者有足够的胆量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分离的情况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是有足够根源的。
所以,我们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目标差异,由于内部人与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也由于企业合约既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情况,也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部人控制不仅仅是理论演绎上的潜在可能,现实中已是不可避免。
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独特之处,虽然类似于公司制企业,但存在一些区别。国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行使剩余索取权,而经营管理权则由企业经理人员拥有。然而,由于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和监督的,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利益目标差异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已成为一种现实。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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