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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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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权是行纪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行纪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纪交易,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的权利。

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性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一、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二、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三、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四、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五、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一般有以下主要权利:

1、介入权;

2、提存权;

3、留置权;

4、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2、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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