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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对违约方不利的合同

来源:尚车旅游网

违约方在合同明显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在于效力和适用范围不同,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在现实生活中已成为普遍情况,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一般也不予支持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一、合同明显对违约方不利违约方是否能解除合同?

违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分清楚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后,再不是我们一层不变的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已成为普遍情况。即使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因为各自因素,导致违约方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为了平衡的双方的利益,一般也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在合同明显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债务方无法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有着不同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关系,并对过去和将来产生效力,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只对将来产生效力。了解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后,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违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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