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被开除党籍后,不得转业。18年我国在军官转业方面有两个主要改革:一是放宽了安置条件,根据规定,团级以下职务的军官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列入转业安置计划;二是拓宽了转业安置渠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主动接收转业干部,并按照职务和技术等级进行安排。同时,对于转业干部的编制也有相应增加。
法律分析
军人被开除党籍是不可以转业的。
18年我国在军官转业方面又有哪些改革呢?
变化一:安置条件的放宽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全国的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编制员额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变化二:转业安置渠道拓宽
根据规定各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转业干部而且整治力度非常大。相关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需要对照军官在的职务以及技术等级,安排同级别的岗位。另外如果转业干部在基数内安置可以按照原25%比例增加行政编制,高于基数部分则按照40%增加行政编制。
结语
军人被开除党籍后无法转业。近年来,我国在军官转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安置条件得到放宽,根据国家规定,各级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其次,转业安置渠道得到拓宽,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接收转业干部,并根据其在的职务和技术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这些改革为干部的转业提供了更多机会和选择,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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