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并且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一般侵权不同的是,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并且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与特殊侵权相对。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须符合四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般侵权有如下抗辩事由:
1.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2.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自己的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
拓展延伸
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常见情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需要明确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与特殊侵权的区别。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时效、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无过错侵权等。而特殊侵权则包括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活动、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产品等。
时效是指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权。不承担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自首、积极救助、紧急避险等。减轻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可以减轻部分责任的情形,包括过错推定、过错减轻等。无过错侵权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无过错侵权、无故意侵权等。
在侵权纠纷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一般侵权,并根据抗辩事由来判断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无法提出抗辩事由或者其提出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并且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与特殊侵权相对,一般侵权须符合四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12-24)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6)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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