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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详实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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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详实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解读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演化历程

上世纪70年代,随着欧美国家的高速发展,国际商业银行大力扩张资产,使银行资产

远远超过其资本,有些甚至超过几十倍,使风险急剧增大。到1974年,包括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在内的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的相继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为此同年年底美、英、德、法、日等10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1、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Basel I》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次年即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第一个协议,即《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其核心内容只是针对当时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明确海外银行监管责任分工和监管重点,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这个协议极为简单,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Basel I》。《Basel I》首次确定了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创建了一套包括表外业务风险在内的风险权重体系:将信用风险划分为四大类,分别以0%、20%、50%和100%给予相应的风险权重;旧协议还要求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但《Basel I》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且信用风险权重的分类也过于粗略。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asel II》

1995年,老牌贵族银行巴林银行因为一个期货交易员的错误判断和违规操作一个月内瞬间破产,旧资本协议仅关注信用风险,没有考虑对银行经营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的弊病浮出水面。随着跨国银行金融创新的深化和表外业务的不断拓展,传统的信用风险因素已退居次席,市场风险已成为跨国银行的头号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因素也不可小觑,故次年《Basel I》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 2004年6月,囊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资本计提考量的《巴塞尔新资本协定》正式出台。从理论上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非成员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实施性的。但从实践而言,巴塞尔资本协议由于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代表了当代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而在事实上成为各国金融和监管实践中不得不遵循的指针。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我国正式启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截至到2010 年6月,中国国内已有10家银行正式提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申请。中信银行于2007年12月28日就已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成为国内首批实施新资本协议考察的银行。 3、新旧两版协议的不同点

旧协议 新协议 不仅依赖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更强调银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为标准的 行内部管理方法、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者协同作用 。是资本监管方式的重大突破 。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考察风险更广泛:不仅考察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只针对信用风险 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而且考察银行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风险权重计量的准确性。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而对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 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等多达13类单笔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标准化处理方式计量信用风险,并为此规定了种类繁多、内容详尽的风险权重参数 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之处“内部评级法”。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所有银行均适用于一种计量风险的方法 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本框架

《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思路,并以相互呼应的三大支柱为

基础使银行和监管机构可以更加准确的估计银行所面对的风险。 1、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基本框架图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监督检查 市场约束 资本定义 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 重大创新 标准法 内部 模型法 基本 指标法 标准法 高级 计量法 标准法 内部 评级法 备注说明:

✓ 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监管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百

分比,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 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监测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

✓ 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要求银行及时披露信息,加大透明度,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三大支柱中,最低资本要求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和基础,故以下我们将围绕其展开《Basel II》基本概念的浅析。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基本概念浅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仍是采用监管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本,即:

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监管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1、 监管资本定义

按照《Basel I》的资本定义:一级资本为股东权益和保留盈利,二级资本(补充资本)包括一般准备,不包括特殊准备,并且总金额不能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二级资本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Basel II》中,保持旧协议对监管资本的定义基本不变,并做了如下更新: ✓ 要求扣减投资,从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各扣减投资的50% ✓ 关于二级资本、三级资本和作为一级资本创新工具的数量限制,应该基于扣除商誉之后

在扣除投资之前的一级资本。

✓ 在内部评级法下,一级准备不再被计入二级资本。 ✓ 对于使用标准法评估信用风险的银行,一般准备仍可以被包括在二级资本中,不过不得

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他因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是银行根据自身承担的实际风险状况估算出来的资本要求,而不是银行实际持有的资本。 监管资本: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应持有的与同期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目前,监管资本呈现出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3、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什么是8%

为什么协议使用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呢?为什么不是9%或者10%?这只是历史的沿袭。仔细分析资本充足率的公式可以发现。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本质上8%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风险价值的理念。

上图公式中有个乘子“12.5”。12.5和8%的乘积为1,虽然信用风险没有出现12.5的乘子,但是实际上12.5被包含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函数的计算公式中了,效果是一样的。所以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大于8%的最低要求变成了监管资本大于风险资本要求。那么风险资本要求到底是什么?本质上就是非预期损失。

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个重大的理念转变-非预期损失(UL)

✓ 预期损失(EL):未来各种可能损失的平均值见上图(EL); ✓ 非预期损失(UL):损失围绕预期损失的波动,是非正常状态下尖锋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

部分,见上图(UL)。 银行为防范风险需要计提一定比率资本。计提太多,放贷的钱减少影响收益;计提太少,则不能抵御风险。那么,到底如何定义更能体现风险敏感性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转变:从覆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和的理念向只覆盖非预期损失的理念转变。

原来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根据旧协议的监管资本定义,一般准备可以作为二级资本,如果不要求银行为预期损失提取资本要求,银行将重复利用一般准备,一方面用其覆盖预期损失,另一方面又将其作为二级资本用于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这显然不合理,所以要求银行应为预期损失提取资本。但是业界认为预期损失已由银行的拨备与产品定价覆盖,不需要再为其分配资本。按照监管资本的定义,虽然一般准备可以包括在二级资本,但是其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本的1.25%,而且二级资本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100%,在这样的比例条件的限制下,只能有部分的一般准备可以作为资本使用,也就是说剩下的一般准备受到了“双重惩罚”;同时,按照监管资本的定义,特殊准备不能列入二级资本,如果在为其覆盖的预期损失分配资本,也是“双重惩罚”。

最终,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采纳了监管资本只覆盖非预期损失的理念。 5、风险加权资产

新旧巴塞尔协议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如何计提资本。与《Basel I》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创新是推出了内部评级法(简称IRB)。因内部评级法非常复杂,我们将在后续知识共享文章中介绍,此次仅介绍基本公式和基础概念。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要求 (K)=LGDN1R12GPDR1R12G0.999-PDLGD 风险加权资产(RWA)=K × 12.50 × EAD 最小资本要求=RWA*8%=K*EAD 简析公式中三个重要定义:

违约概率PD: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新协议要求最低为0.03%。我国绝大多数银行定义近12个月内有逾期90天以上的行为即为违约。

风险暴露EAD:风险暴露是指由于借款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贷款余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损失率是指预期违约的损失占风险暴露的百分比,通俗的讲就是每贷出一块钱,银行会损失多少。LGD受银行自身政策和清收能力的影响较大,估算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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