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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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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产等场所平安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平安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 平安生产,人人有责 。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的平安生产方针.

第二条 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 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平安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平安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平安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着。

第四条 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平安防护、信号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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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前方可操作。

第六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 有人工作,严禁合闸 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前方准合闸。

第九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局部,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开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平安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 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平安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平安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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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班组岗位应设平安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平安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平安、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平安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撤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置、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 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 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平安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平安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去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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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平安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平安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职工因生产平安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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