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为例
禅城区国税局 李煜基 陈林
【摘要】中心城区是一个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聚集效应明显,专业市场、综合商业中心、个体工商户云集,税收征管工作压力很大。为有效缓解税收征管工作压力,提升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力量对比过于悬殊的问题,切实保障税收公平,税务部门积极争取,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税收征管,实现涉税信息的采集与共享,税收监管力量的扩大与强化,这一过程即是税收征管社会化。
笔者以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实践为例,剖析了中心城区税务部门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对策,以期为中心城区税务部门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字:中心城区 税务部门 税收征管社会化 困境 对策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内涵
税收征管社会化,俗称社会综合治税,是指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建设和谐征纳
关系为目的,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途径治税的过程。
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内涵,必须要把握三个方面: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过程实质就是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过程。一方面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其自身的渠道掌握有大量的涉税信息,而税务部门本身则难以取得或取得的数据不准确,这时需要社会力量能够把其掌握的涉税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以帮助税务部门监管纳税人;另一方面,相对于数量日益增长,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纳税人,税务部门的人力有限或者管理成本过高,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管理部分纳税人或代为履行部分职能,如催报催缴、涉税辅导、税收宣传、代征税款等。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必须确保税务部门税收执法权的唯一性和性。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必须强化税务部门执法权威,确保税务部门税收执法权的唯一性和性。税收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神圣职责,在实施部门协税护税过程中,必须确保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主体地位不被弱化,各部门应准确定位自身角色,不越权不越位。一是在税收管理中要正确把握与部门的关系,税务部门既要积极取得地方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对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职能,也不能过分依赖,确保管理活动处于税法的范畴;二是正确对待部门协税护税行为,既不能把协税护税行为等同于税收执法,相关部门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税务部门执法,要清楚的摆正协税与执法的关系。
(三)税收征管社会化可以划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笔者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低级阶段主要以税务部门为核心,该阶段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涉税信息采集与共享不规范,社会参与力量较少,主要由税务部门通过实施策略公关,或以领导、工作人员之间的私谊为纽带,实现涉税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征管社会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以计算机为核心,该阶段税收征管社会化的配套制度已基本完善,社会力量协税护税意识较强,信息化运用水平较高,税务部门依托计算机技术,实现与各协税护量的信息网络互联,构建起了涉税信息采集与共享平台,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高级阶段以纳税人为核心,该阶段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程度较高,能够积极主动的缴纳税款,举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全社会形成一种纳税光荣,护税光荣的社会风气。目前,我国正处于低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的时期。
二、中心城区税务部门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税收管理发展的客观必然选择。 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客观现实要求税务部门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征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不成熟。特别是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现代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经济、现金交易等不公开、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客观需要社会各部门为税务部门及时获取涉税信息提供帮助。实践也证明,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明细,税务管理就越需要社会各部门更加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因此,
推行征管社会化,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是中心城区税收征管的客观实际要求税务部门必须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一方面,税务部门税源监控能力和税收征管力量相对较弱,税务部门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和实现其职能的手段,难以解决税收征管面临的突出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大发展,纳税人数量多而广,税源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强,监控难度大,同时很多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遵从度低,偷税、逃税手段多样且时有发生。虽然税务部门通过推行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新征管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应的也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税源基数不清、漏征漏管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此,推行征管社会化,是立足于税收征管实际的客观选择。
(二)中心城区的独特地缘优势是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最佳土壤。
一是中心城区管理相对严格且规范,为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奠定了较好的社会基础。一方面,中心城区是一个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代表了一个地区的社会发展形象,因此,的管理比较严格,对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公平的税收秩序的态度比较积极;另一方面,中心城区纳税人的社会权利意识相对较高,对税收公平的呼声比较强烈,从而奠定了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社会基础。
二是中心城区社会中介组织相对发达且集中,为推行税收征管社
会化提供了力量支持。由于中心城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需求旺盛,聚集了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服务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他们比较熟悉涉税法律、法规,建账和纳税申报水平较高,能够为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提供良好的涉税服务,是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是中心城区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使构建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交流共享平台成为可能。中心城区的计算机运用普及率较高,宽带网络建设比较成熟,各类的涉税信息或涉税活动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采集、传递和交流共享,从而大大降低了征管社会化的成本,减轻了参与税收征管社会各力量的工作负担,畅通了沟通渠道,为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大发展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撑。
三、中心城区税务部门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主要实践 禅城区是佛山市的中心城区,商业比较发达,纳税人数量较多,有一般纳税人近9000户,小规模纳税人36000多户,而禅城区国家税务局从事税源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只有116个,平均每个税收管理员要管388户纳税人,管理压力大且信息不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还较低。为提高税源管理质效,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税收征管社会化道路。
(一)积极推动街道(镇)协税站的建立,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零散税源、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业户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治税环境,2009年初,在禅城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大力推动
下,由区府财金办负责,联合区国税局、区各街道(镇)、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流管办等相关部门在辖区4个街道(镇)建立了12个协税站。协税站由各街道(镇)负责管理,原则上接受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考核和监督。主要的职责是按照国、地税部门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对经营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底、对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对非正常户进行跟踪调查、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以及根据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税款、派发税宣资料、传递涉税文书等。
2009-2010年,禅城区国税局通过协税站开展税收宣传10余次,清理漏征漏管户2500户左右,实施催报催缴20000余次,并在4个专业市场委托协税站代征税款,禅城国税的税收征管压力得到有效缓解,征管工作质效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二)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不断构建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禅城区国税局一直致力于涉税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各种途径,想法设法的加强与地税局、工商局、海关、、银行、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以期能够实现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用电信息、用水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在内的涉税信息共享,从而加强对辖区业户的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2010年,在国、地税两局的大力推动下,佛山市和禅城区先后出台了《佛山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禅城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明确说明其目标在于:要建立以“牵头、
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综合治税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逐步形成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治税新格局,创建公平和谐税收环境。《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明确了治税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标志着部门配合协作形式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的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的转变,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参与税收征管工作,实现协税护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试点推行委托代征税款征管模式,强化对专业市场和商贸中心的税收征管。
禅城区的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有80多个,聚集的纳税约在10000户左右,其中个体工商户占到80%,由于纳税人纳税遵循度较低,税务机关监管困难,很多纳税人不但不办理税务登记,正常申报纳税,还引起市场正常纳税的纳税人不平衡心理,严重影响税收秩序。
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管理,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保障税收公平,提升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自2009年1月开始,禅城区国税局在多方研究、探讨、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要求,结合中心城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繁、杂、难等实际情况,建立了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为出发点,以委托代征为主要手
段,以税法宣传为保证,以和谐征纳环境为最终目标的委托代征征管模式。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和协税站。
试点推行委托代征税款后,受托方每个征收期都能迅速顺利完成试点市场的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全部税额实现准时入库。2009年,其中一个代征点与2008年未代征时相比,纳入管理的户数增长116%,入库税款增长98.5%,税款全部按时足额入库。
(四)引导、扶持并鼓励税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社会化水平。
禅城区税务中介组织比较发达,据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禅城区内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20家、会计师事务所19家、代理记账机构92家、其它税务代理中介机构41家。它们在宣传国家税收、促进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征纳两方和税务中介组织“三赢”局面的出现起到了积极作用。
禅城区国税局十分重视对税务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引导,通过各种途径扶持、鼓励税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一是定期组织税务中介组织的人员进行税收宣讲、税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中介组织的涉税服务水平;二是开设税务中介组织办税服务专窗,专司为税务中介组织服务;三是鼓励并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组织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务中介组织的业务量;四是加强对税务“黑中介”的打击力度,培育健康和谐的税收中介服务环境。
四、中心城区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禅城区国税局在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笔者通过深入了解后发现,包括禅城区国税局在内的全国许多城市的国税部门都深受现时困境的束缚,税收征管社会化过程举步维艰,税务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扭转。
(一)困境之一:控制税收执法风险和提高税源管理产出如何实现有机统一。
目前,在广州、东莞、珠海、慈溪等地,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实行委托第三方代征税款,事实证明,该模式对提高税源管理产出是十分有效的,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化税收征管模式。然而由于受现行法规不完善、受托代征对象自身条件有限等因素的影响,推行该模式具有一定的执法风险。如由于受托代征单位条件有限,由其开具、保管可能造成遗失、被盗或乱开的现象;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税务部门不敢将定期定额户和无证经营户以外的纳税人列入代征范围;由于很多权限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去操作,受托代征单位所能起到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也不能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和工作量……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抉择成为摆在国税部门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是该大力推行,积极提高税源管理产出呢,还是应该放弃,果断将执法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呢?
(二)困境之二:如何在部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税收征管的效用最大化。
征管社会化,简单的说就是集合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税的一种管理方式。尽管这种方式是得到法律支持和认可的,但这种支持和
认可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如,《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法律、行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然而目前委托代征协议是由代征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依据不足,代征单位有权提出不代征或拒绝代征,即使已经代征的单位,因某种原因提出中断代征,税务机关也显得为力。
又如,《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但它并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支持协助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时常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当税务部门查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逃避纳税的事实而预备采取行动时,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再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只能给予至多1%的手续费,由于费用太少,这些部门受托代征税款的积极性很低。
在推行征管社会化的过程中,这种利益的博弈是随处可见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达成利益平衡与妥协,才能推动征管社会化不断往前发展。然而,这种发展是缓慢的、肤浅的。
以禅城区为例,禅城区虽然在税务部门的强烈要求下出台了
相关的管理规定,也设立了相应的协税护税机构,然而规定只是给各个部门设定了职责,并没有确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落实不到位;协税护税机构因为国税部门能够给予的利益太小,支持国税工作的态度显得比较消极;共同推行的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也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满足税务部门的需要。
(三)困境之三:税务中介组织的东风风力太小,如何助涨火势。 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看,税务中介组织的力量十分庞大,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如日本有30余万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是税务人员的2.7倍;美国税务代理人员约有200万人,相当于联邦税务人员的60倍,90%的涉税事宜都是在的监管下,由社会中介机构、纳税人协会、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等市场主体和非组织来提供的。然而,在我国,税务中介组织起步较晚,力量薄弱,税务人员远远超过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数量,且其发展缓慢,形式单一,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组成,而类似纳税人协会、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等非组织尚处于萌芽阶段,这些税务中介组织发展不规范,管理制度混乱,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服务内容的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严重不能满足征管社会化的发展需要。
以禅城区为例,禅城区虽然具有一定数量的税务中介组织,然而相较于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纳税人的办税需求而言,力量还显得比较薄弱,远远不能满足禅城区税务部门推行征管社会化的需要,且这些税务中介组织鱼龙混杂,非法税务中介也十分活跃,部分中介为争夺
经济利益,时常从事违法代理活动,把“能够帮企业偷税漏税”作为业务竞争的“卖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五、中心城区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社会化难题的对策分析 根据我国中心城区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所处的阶段特点及所面临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才能有效的推进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大发展,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效。
(一)思想是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的关键。
《大学》中汤之《盘铭》有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这是商汤王澡盆上刻着的自警的话,澡身而浴德,坚持每天洗去污垢焕然一新,引申为在品德修养和思想改造方面不断革故鼎新,不断在新的起点上超越。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也永无止境。我们应该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不要人为的给自己设定禁区、束缚手脚,而应以发展的看待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发展,积极参与,勇于探索,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大发展,降低税务机关工作压力,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我们应正确看待控制税收执法风险与提高税源管理产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二者有机统一于税收征管质效的有效提升。执法风险过大则会吞噬税源管理产出的增幅,税源管理产出的提高也离不开对税收执法风险的合理控制。以委托代征税款模式为例,虽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中只明确将双定户列入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但并没有禁止将其它类型的纳税人列入代征范围;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将具有法人
资格的组织作为受托代征对象,但我们可以通过与街道(镇)签署委托代征协议,由街道(镇)出面要求村委会协助代征税款;虽然由于受托代征对象自身条件的原因,由其直接开具有风险,但这种风险并非不可控的。
因此我们应该从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出发,与时俱进,一方面要科学衡量税收风险,及时修改以不合时宜的法规禁令,解决委托代征的法律束缚;另一方面,要合理扩大代征范围和受托对象,加强对受托对象的业务辅导、辅助其提高管理硬件建设和开具业务操作熟练度,提高代征工作成效。
(二)发挥的主导作用是现阶段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的前提。
禅城区国税局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现阶段,要求得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大发展,先决的条件就是必须确立并发挥的主导作用。要让认识到,单纯的依靠区位、资源发展经济的时代已经渐成过去,地方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好坏已经逐渐成为吸引企业落户的主要因素,而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和秩序正是软环境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良好税收环境的建立需要勇于承担起职责,一方面要积极运用的权威,促使各个相关部门搁置部门利益,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及共享,对不按要求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彻底摈弃重形式轻责任的工作方式;另一方面要本着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主动承担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协税护税职责,让税务部门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对大中型企业的精
细化管理上,将小规模纳税人上缴的归属于地方的收入作为协税护税工作经费返还给参与协税护税工作的各个单位,以提高积极性。
(三)完善制度建设是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的保障。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面,然而规矩能否切实得以贯彻执行,才是规矩能否起到规范、约束作用最根本的条件所在。《禅城区综合治税管理规定》在实际贯彻过程的实效告诉我们,重形式轻责任的制度是无力的,对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发展作用十分有限。
我们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把税收征管社会化水平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支持,进一步把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奖励资金,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与部门经费挂钩。
通过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社会化的管理、考核、培训、奖惩制度,并确保兑现和落实,才能进一步增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支持税收征管社会化工作的责任感,激发其积极性,确保税收征管社会化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的依托。 实现税收征管社会化关键在于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与共享。这种信息采集与共享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采集
信息,与国税、工商、金融等信息化建设水平比较高的部门联网,实现了信息交换和共享;或者通过派员制采集信息,由国税机关固定专人,分别派驻或跟踪几个部门,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信息;或者通过联审制采集信息,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审查审批,在项目实施的最初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或者通过雇员采集信息,在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街居、乡村聘任专门的涉税信息采集员,广泛采集和传递涉税信息等。
在这些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与共享的方式中,最便捷、最节省、最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方式莫过于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实现税务、工商、银行、财政等各个部门的联网。通过联网实现各类涉税信息的实时动态更新与共享,即避免了专门聘任信息采集人员的较大成本支出,又提高了信息采集效率。如今像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税务局的计算机系统其触角延伸极其广泛,已做到全国联网,并与海关、银行、保险公司、各部门、大公司、大企业计算机系统均建立了资料互换制度或实现了计算机兼容联网,能随时做到用各行各业的第三者资料等检验和评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我们要抓住各地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契机,积极构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大发展。以禅城区为例,佛山市近期正在大力推行智慧佛山建设,禅城区作为创建智慧佛山的示范区、先行区理当以此为契机,以“云计算”为信息传递、转换、处理核心,构建覆盖各个行业的、各个部门的信息运用平台,通过联网使各行各业的信息数据通过“云计算”实现传递与共享,大大提高税
收征管社会化进程。
(五)壮大税务中介组织力量是推动税收征管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达国家的税务中介组织的成功运作经验和我国的现实实践告诉我们,税务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它联结着与企业、与市场,它的完善与发达程度对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有着重要的影响。要实现税收征管社会化的大发展必须大力推动税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针对我国税务中介组织力量薄弱,层次较低,形式单一、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税务部门必须加以引导、扶持和规范,推行税务代理服务层次向深度、广度发展。
1、要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加强对税务中介组织的监管。 一是要正确界定税务代理的性质和运营宗旨:税务代理是一种的中介,其运营的宗旨应该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税务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应该让税务代理主体与税务部门脱钩,包括编制和职能脱钩、人员脱钩、财务脱钩等;二是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包括改革考试制度、降低考试门槛,简化注册登记制度;三是完善职业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制度、建立双轨制的惩戒机制和设置完善的惩戒程序等。
2、要丰富税务中介组织的形式,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广覆盖的税务咨询、监督与问题反馈渠道。
一是要引导扶持建立纳税人协会。通过该协会,在和纳税人
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可以通过这个组织了解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协会向主管税务局反映问题,提出疑问。如果纳税人协会和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出现问题或者无法沟通,协会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主管税务部门或者地方反映问题。如果与上一级主管税务部门沟通还不成功,甚至地方也不能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答复时,纳税人协会将借助媒体把有关问题反映给公众。
二是要支持并鼓励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建设。税务部门或应广泛招募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和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及高校财税专业师生等志愿者,倡导成立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积极开展税收志愿者活动,对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纳税人提供无偿、专业、个性的税收援助服务,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生活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涉税事宜,从而拓宽税法宣传渠道,促进税务部门转变职能,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化解征纳矛盾,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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