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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_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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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

一、经营者概况(一)基本情况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6月27日,是在原厦门市自来水公司、厦门市水处理

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污水处理厂、厦门市污水处理二厂、杏林污水处理厂、集美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厂、杏林污水处理筹建处、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厦门市北溪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水利机械队以及海沧原水工程等十四家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经厦门市财政局核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元(¥出资人民币2,501,676,229.85币408,197,690.6790,126,079.48

300,000万元),其中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元,占注册资本的

83.39%、由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出资人民

元,占注册资本的13.61%、由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的3.00%。经营范围为:从事水务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

经营,包括自来水和直饮水的供给、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源建设、给排水设计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安装、水质监测及仪器仪表检定等。

目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等近

20家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

均核算;母公司设公司本部、原水分公司、售水分公司、结算中心四个会计核算单位。本次仅对与自来水生产、输配、销售和管理相关的核算单位,包括原水分公司、中环制水、售水分公司、公司本部进行成本监审。

原水分公司主要负责坂头水库及原水输送、下设三个管理站。坂头水库管理所负责水库管理;江东泵站管理所负责管道供水管理;北溪引水管理所负责北溪左干渠供水管理。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其中厦门水务集团拥有投资有限公司拥有

55%股权,中环保水务

45%股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核算,而制水是城市供水重要环节,

原水、制水、供水应一体化,因此本次成本监审将厦门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合并计入城市供水成本,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合并抵销厦门水务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中原水费支出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售水分公司)输配成本中购水支出

、厦

及其他关联交易项目。厦门水务中环制

水有限公司包括高殿水厂、集美水厂、杏林水厂、莲坂水厂、梅山水厂、海沧水厂、翔安水厂及集美二厂改扩建,其中翔安水厂于

2009年2月23日投入试运行,2009年7月正式运行;海沧水

厂于2009年9月1日投入试运行,2010年1月正式运行。

系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向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购买的原水费用,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1.72亿元、1.71亿元、1.88亿元。②

系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向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购买的自来水费用,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2.78亿元、2.76亿元、2.97亿元。

- 1 -

售水分公司主要负责自来水输送业务,包括用户的抄表、收费、自来水的申报、新装、测漏、全市“110”联动任务及供水抢修工作,下设厦门所、集美所、杏林所、海沧所、同安所、翔安所等六个营业所,综合管理部、业务技术部二个职能部门及水表出户办、水表检定站。

公司本部主要负责公司的管理,包括财务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企划部等职能部门。(二)目前执行的水价现行水价按厦价商

[2003]40号文执行:居民用水每户每月在基数内(未超过

15吨)1.80元/

吨(含6%)、基数外(超过业、餐饮业、生活用水

15吨)2.30元/吨(含6%);工业基建、一般商业、旅店

1.80元/吨(含6%);趸售水价(供水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价)1.50元/吨(含6%);外轮供水8.50元/吨(含6%);国轮供水5.50元/吨(含6%);渔船供水2.50元/吨(含6%);初级水0.8元/吨(暂免征收)。

另:企业用户超计划用水需缴交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统一上缴市财政。

注:以上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并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由经营者代

二、成本构成项目及核算方法(一)供水运营总成本构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经营者实际情况,确定供水成本(不含污水处理)核算口径,由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部份组成。

即:供水运营总成本=原水成本

+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具体核算口径如下:

1、原水成本指原水分公司发生的与供水(自来水、初级水)业务相关的成本费用(含坂头水库成本费用)。

2、制水成本指中环制水公司发生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生产成本和本部核算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检验检测成本。(不包括中环制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输配成本指售水公司所发生的与自来水输配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

4、期间费用指原水公司财务费用、售水公司财务费用、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由于公司下属

11家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业务除水的生产

和供应外,还涉及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等行业,由于总部公用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应由供水业务全额承担,但也无法直接分配到各项业务。因此,监审小组依据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

- 2 -

经反复讨论确定:先剔除与集团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外派人员工资等)及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直接费用,并将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记入原水、制水和售水环节,再将管理费用按照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原水、售水和制水三个会计主体期未净资产(仅指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占厦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净资产比例分摊。(具体情况见“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监审小组审核时同时注意到:供水业务包含自来水和初级水,根据国家、省物价局有关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使成本监审真正做到合规、合理,并能为定价提供合规、准确的定价依据。因此,监审小组确定:重新分别测算自来水和初级水运营总成本,测算标准如下:

自来水运营成本由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部分组成,四部份的合计即为完全成本。分摊到每吨自来水的成本即为自来水的单位成本。

初级水运营成本由原水成本、期间费用(仅包括原水分公司和本部)两部份组成,两部份的合计即为完全成本。分摊到每吨初级水的成本即为初级水的单位成本。

自来水和初级水业务均涉及原水成本和原水公司及本部期间费用(供水业务应分摊费用)按一定比例在自来水和初级水两者间分配。

分配比例=自来水或初级水的原水使用量÷原水总用量×经计算,自来水

100%

90.26%、.95%、.69%;初级

,需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配比例分别为

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配比例分别为:

(二)成本核算

9.74%、10.05%、10.31%。

经营者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税收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的财务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按生产经营环节分步核算。

初级水供应和自来水生产、输配流程图如下:

原水公司

初级水

初级水

制气分公司中环制水

自来水

售水公司管线所

自来水

自来水用户

初级水用户

流程说明:经营者原水主要来源于九龙江、坂头水库及汀溪水库(主要供应同安梅山水厂)原水分公司负责各种渠道的原水通过泵站加压输送各个水厂及初级水用户,水厂将初级水经过过滤、消毒等各道程序后通过售水公司管辖的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

根据初级水输配、销售流程,核算初级水的原水成本(原水分公司)期间费用。初级水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按下述方法计算:

- 3 -

,然后核算初级水分配的

初级水单位成本=(原水成本+本部期间费用+原水分公司期间费用)×初级水分配比例÷初级水年销售量

根据自来水生产、输配、销售流程,首先核算自来水的原水成本(原水分公司)来水的制水成本(中环制水)

,其次核算自

、再次核算自来水的销售成本(售水分公司)最后核算自来水分配的

期间费用。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按下述方法计算:

自来水单位成本=(原水成本×自来水分配比例+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本部期间费用×自来水分配比例+原水分公司期间费用×自来水分配比例+制水公司期间费用+售水分公司期间费用)÷自来水年销售量

=(供水运营总成本-初级水运营总成本)÷自来水年销售量

)

(注:本部期间费用均系按分摊比例计算的供水业务应分摊费用1、原水成本的核算

原水成本包括原水的购入成本、输配费用等。成本项目主要有:原水费、水资源费、动力费(加压泵机耗用的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人员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办公费、原水环节水质检测检验费、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费、租赁费、差旅费、劳保费、绿化费等。

2008年-2010年原水成本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1、原水费2、水资源费3、动力4、职工薪酬福利5、制造费用(元) (1)固定资产折旧(2)修理费(3)无形资产摊销(4)水质检测、检测费(5)保险费(6)警卫消防费(7)租赁费(8)办公费(9)水电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11)差旅费(12)运输费(13)劳动保护费

2008年4,625.71

86.24

3,186.75

1,020.88 4,525. 3,943.41 258.70 0.05 10.04 118.84

12.08

2.12 27.01 12.16 7.17 18.14 58.13 28.27

2009年

5,263.32 108.33

3,278.93

1,044.76

4,907.31

4,168. 244.40

0.05 10.21

119.53 13.85 2.12

29.27

12.67 11.56 15.02 52.91 29.10

2010年 5,3.97 84.12

3,499.44

1,395.24

5,046.81

4,275.56 374.00 0.05 10.17 122.01 12.85 0.82 35.21 12. 8.70 3.29 41.40 2.57

- 4 -

项目名称

(14)业务招待费(15)绿化费(16)其他原水成本合计其中:初级水成本

自来水成本

年售水总量(万吨)

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 (2)

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

2008年 2.57 13.32 13.88

13,445.47 1,309.59 12,135.88 25,429.96 2,849.86 22,580.09

2009年 30.60 12.11

155.02 14,602.65 1,467.57 13,135.08 26,119.90 3,032.90 23,087.00

2010年

28.96

14.60 104.11

15,669.58 1,615.53 14,0.05 27,392.91 3,323.40 24,069.51

初级水单位原水成本(元/吨) 自来水单位原水成本(元/吨)

2、制水成本的核算

0.4595 0.5375

0.4839 0.56

0.4861 0.5839

制水成本包括中环制水公司发生的自来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本部核算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检验检测成本以及外购成品水水费(向舫山水厂购买的自来水,主要供给翔安片区和

2009年核增的翔安、海沧水厂试制期间成本费用)

,成本项目主要有:原材

料(消毒药剂、混凝药剂)、动力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人员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办公费、水质检测检验费、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费、租赁费、差旅费、劳保费、绿化费等。

2008年-2010年制水成本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1、原材料2、动力3、职工薪酬福利4、外购成品水水费5、制造费用(1)职工薪酬福利(2)固定资产折旧(3)修理费

(4)水质检测、检测费(5)保险费(6)警卫消防费(7)租赁费(8)办公费(9)水电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11)差旅费

2008年

490.22 2,439.34 1,611.72 365.67 4,009.09 451.97 2,177.95 1,077.32

6.08 23.30 34.97 0.00 20.62 7.45 9.57 18.56

2009年

497.22 2,636.02 1,952.14 156.14 4,375.34 629.99 2,414.65 986.74 29.28 35.82 63.76 0.00 23.08 5.65 17.27 -1.63

2010年

570.51 3,111.81 2,709.63

0.00 4,429.91 297.86 2,775.41 966.03 20.57 40.07 82.72 0.00 26.21 4.09 19.52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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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12)运输费(13)劳动保护费(14)绿化费(15)招待费(16)其他制水总成本初级水制水总成本自来水制水总成本年售水总量(万吨)

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 (2)

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

2008年

73.48 63.90 0.82 14.27 28.83 8,916.04

0

8,916.04 25,429.96 2,849.86 22,580.09

2009年

65.53 55.37 25.73 0.30 23.80 9,616.87

0

9,616.87 26,119.90 3,032.90 23,087.00

2010年

95.66 0.00 25.77 0.03 86.86 10,821.87

0

10,821.87 27,392.91 3,323.40 24,069.51

初级水单位制水成本(元/吨) 自来水单位制水成本(元/吨)

3、输配成本的核算

0 0.3949

0 0.4165

0 0.4496

输配成本即售水公司在自来水输配管理、管网修理维护、管线改造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成本项目包括: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动力、修理费、保险费、办公费、水电费、无形资产摊销、警卫消防费、租赁费、差旅费、劳保费、绿化费、测漏费农供抄表费、水表出户摊销等。

2008年-2010年自来水输配成本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1、职工薪酬福利2、动力费3、固定资产折旧4、修理费5、无形资产摊销6、保险费7、警卫消防费8、租赁费9、办公费10、水电费11、低值易耗品摊销12、差旅费13、运输费14、劳动保护费15、业务招待费16、物业管理费17、广告宣传费

2008年1,860.62

243.09 5,280.40 908.40 1.28 149.26 0.46 3.02 50.69 35.04 14.12 15.01 157.73 50.23 14.25 0.39 0.80

2009年 1,832.96

203.01 6,204.70 8.17 2.19 157.61 7.98 7. 51.32 33.75 18.61 6.11 140.13 69.29 16.96 0.49 4.35

2010年 2,404.41 282.63 6,499.81 1,199.69 5.56 180.93 0.79 6.00 49.94 39.38 22.55 4.72 106.09 23.14 19.30 0.43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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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18、印刷费19、测漏费20、手续费21、绿化费22、化验费23、其他输配总成本初级水输配总成本自来水输配总成本年售水总量(万吨)

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 (2)

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

2008年 28.57 79.86 199.73 1.50 11.05 -149.74 8,955.76

0

8,955.76

25,429.96 2,849.86 22,580.09

2009年

37.68 126.52 226.49 1.93 13.08 -163.09 9,863. 9,863. 26,119.90 3,032.90 23,087.00

2010年 41.38 104.19 270.24 2.16 13.47 -180.23 11,097.09 -

11,097.09 27,392.91

3,323.40

24,069.51

初级水单位输配成本(元/吨) 自来水单位输配成本(元/吨)

4、期间费用的核算

0 0.3966

0 0.4272

0 0.4610

原水公司财务费用、售水公司财务费用、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公司本部管理费用按照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原水、售水和制水三个会计主体期未净资产(仅指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占厦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净资产比例分摊。

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主要是制水环节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中环制水人员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

销、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董事会费、租赁费、劳保费、运输费、水电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及其他等。

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包括:本部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险费、办

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市内交通费、物业管理费、董事会费、租赁费、劳保费、运输费、水电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研究开发费、存货盘盈盘亏、坏帐准备、广告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协会会费、残疾人保障金、其他。

财务费用为原水分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售水分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中环制水的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汇兑损益、手续费、转贷费、担保费;本部的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汇兑损益、手续费、转贷费、担保费。

2008年-2010年期间费用核算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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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一)管理费用1、职工薪酬福利2、固定资产折旧3、修理费4、业务招待费5、无形资产摊销6、低值易耗品摊销7、办公费8、差旅费9、运输费10、水电费11、保险费12、市内交通费13、物业管理费14、劳动保护费15、退休工资补差16、董事费17、聘请中介机构费18、咨询费19、诉讼费20、税金21、研究与开发费22、坏账准备24、广告宣传费2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6、其他(二)财务费用1、利息收入2、利息支出3、汇兑损失4、金融机构手续费5、转贷费6、担保费期间费用合计初级水期间费用自来水期间费用年售水总量(万吨)

其中:(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

(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

2008年

4,522.12 2,049.14 362.43 47.73 84.34 12.10 21.76 130.44 79.03 135.41 67.61 20.83 5.04 35.48 25.49 235.92 24.78 34.68 102.06 2.69 536.01 4.59 0.00 1.56 418.45 84.55 1,277.66 -1,006.78

663.67 1,533.18

51.68 27.79 8.14 5,799.78 530.99 5,268.79 25,429.96 2,849.86 22,580.09

2009年4,562.76 1,2.81 494.40 61.13 86.42 20.99 13.43 92.69 68.56 126.66 .65 23.13 4.30 38.11 49.05 284.14 65.35 50.84 6. 7.69 591.13 0.00 -4.44 5.07 418.86 76.17 103.67 -570.97 823.76 -281.27 76.30 55.85 0.00 4,666.43 414.80 4,251.63 26,119.90 3,032.90 23,087.00

2010年

5,157.44 2,3.49 4.34 72.37 104.65 17.50 10.38 140.74 85.62 135.48 114.06 37.78 4. 44.16 7.35 318.73 17.60 46.13 44.88 10.42 608.99 0.00 0.00 7.97 400.00 99.27 939.21 -967.44 1,027.51 741.16 96.40 28.90 12.69 6,096.65 565.00 5,531.65 27,392.91 3,323.40 24,069.51

初级水单位期间费用(元/吨) 0.1863

- 8 -

0.1368 0.1700

项目名称2008年2009年2010年

自来水单位期间费用(元/吨) 0.2333 0.1842 0.2298

5、自来水生产量和销售量

自来水生产量:监审小组根据水务集团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复核原水分公司的购水量、比对中环制水生产水量、售水分公司的购水量的原始统计资料,并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最终确认统计结果。

自来水销售量:监审小组根据水务集团提供的生产统计报表,复核售水分公司抄表记录的原始统计资料计算,并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最终确认统计结果。

监审小组注意到:

2009年度铁路改道引起岛内降压供水及海沧水厂、翔安水厂试运行等因素

2006年至2008年偏高。由于降压供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损失

造成自用水率和自来水产销差率较

的具体水量无法准确计量,依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及加强管理逐步降低产销差率的原则,2009年自用水率及自来水产销差率按用水率及自来水产销差率确定并据此核增年供水量及售水量。

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的平均年自

2.46%、13.46%),

(2006年至2008年平均自用水率、产销差率分别为2009年申报原水取水量

30,461.09万吨、供水量29,4.49万吨、

610.88万吨(其中:自来水

3.

售水量25,509.02万吨,年核增供水量256.24万吨,售水量

万吨、初级水256.24万吨),经审核确认2009年取水量30,461.09万吨、供水量29,710.73万吨、售水量26,119.90万吨。

经过审核,2008年-2010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原水年采购量(万吨)初级水年销售量(万吨)自来水年生产量(万吨)自来水年销售量(万吨)年自用水率自来水产销差率

自来水产销差率根据

2008年 29,585.99 2,849.86 26,104.24 22,580.10

2.14% 13.50%

2009年30,461.09 3,032.90 26,677.84 23,087.00 2.46% 13.46%

2010年32,538.69 3,323.40 28,343.25 27,392.91 2.68% 15.08%

59号《城市供水管网漏损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控制及评定标准》的规定,结合“评定标准的修正条例”关于抄表到户率、单位供水量管长和年平均出厂压力等指标综合考虑。

三、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情况(一) 2008年度共计科目重分类调整

10,238,963.53

元,核增成本费用

5,186,630.72

元,

- 9 -

核减成本费用73,169,170.75元。

元;

1、重分类调整10,238,963.53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原记入运输费、差旅费科目的工资性支出重分类调整至工资项目

582,930.66元。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福利费中核算的员工福利重分类调整至福利费科目1,994,271.23

元。

(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的餐费重分类调整至业务招待费142,696.20元。

(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原水、制水、售水环节人员的社会保障费

7,519,065.44

元重分类调整至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元.

2、核增成本费用5,186,630.72

(1)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增2008年冲减的2006年、2007年动力费440,000.00元。

,核增2008年冲减与供水成本无关的坏帐准备

(2)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相关性原则2,953,901.48

元。

(3)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3、核减成本费用

,核增在2010年列支的2008年制水成本1,792,729.24

元,主要事项如下:

元。

73,169,170.75

(1)根据定价成本相关性原则,核减与被监审业务无关的招商费等成本费用

元,其中:水务大厦中特水集团等与被监审业务无关的子公司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329,712.62元。核减污水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及西班牙贷款等利息支出等

(2)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减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115,420.00元。

8,014,675.19

5,946,302.66

》第规定,商业保险不应记入定价成本,

(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原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保险赔款收入冲减修理费

2,714,735.09

元。

(4)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本年收取的抢修赔偿等收入净额核减修理费1,984,324.32

元。

(5)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本年收取的污水代收手续费净额核减其他费1,841,219.92

元。

(6)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向污水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净额

13,415,399.69

元,冲减经营者申报的由于资金缺口向银行等金融

- 10 -

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

(7))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

2008

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核减际发放工资15,728,760.98

元;

2008年预提未实

(8)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减业务招待费

914,091.08元。

》相关规定,参照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

(9)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职工人数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准计算可列支工资总额,核减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日平均供水量核定的

2008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

2%计算可列支工会经费,

核减工资14,678,860.24

610,090.09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及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缴交

2,815,205.10

元。

比例计算可列支费用,核减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0)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按照供水业务部门净资产比例确认本部管理费用,核减非供水业务应承担管理费用

6,901,804.

元。(2008年分摊比例为

69.41%)

(11)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获得的补助用

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费用,在“其他收入”中核算收到的公用消防栓维护财政专项补助款应冲减消防栓维修费

500,000.00元。

679,124.03元。

(12)会计差错更正,核减重复入账管网的固定资产折旧(13)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

44,195.36元。

入供水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核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4)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水表出户费用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水表折旧年限

6年计算年平均摊销额,核减修理费

1,882,956.80

元。

(15)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折旧28,307.97元。

》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核减固定资产

(16)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中环制水支付给厦门水务集团的集美水厂和办公楼租赁费用300,000.00元。(相关成本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

(二)2009年度共计科目重分类调整减成本费用85,026,670.25

1、重分类成本费用

元。

元,主要事项如下:13,592,539.95

元,核增成本费用

2,988,598.40

元,核

13,592,539.95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原记入运输费、差旅费科目的工资性支出重

- 11 -

分类调整至工资项目872,813.90元。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福利费列支的员工福利重分类调整至福利费科目1,693,931.68

元;

(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的餐费重分类调整至业务招待费284,221.90元;

(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绿化费中列支的培训费重分类调整至职工教育经费62,150.00元;

(5)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原水、制水、售水环节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工资等

2、核增成本费用

10,679,422.472,988,598.43

元重分类调整至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元,主要事项如下:

元。2009年

(1)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增在2010年列支的2009年制水成本2,357,728.84

(2)海沧水厂和翔安水厂试运营成本费用记入在建工程核算,未列入制水成本,但供水总量包含海沧水厂和翔安水厂供水量,根据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核增海沧水厂与翔安水厂制水成本630,869.56 元。

3、核减成本费用

85,026,670.25

元,主要事项如下:

(1)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核减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成本费用

其中:水务大厦中特水集团等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子公司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316,329.43元、项目停建损失出4,940,236.65

元。

6,124,179.31元,

222,746.00元、核减污水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及西班牙贷款等利息支

(2)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规定,商业保险不应记入定价成本,核减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职工缴交社保费用

165,420.34元。

(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原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保险赔款收入冲减修理费

2,190,770.94

元。

(4)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售水部门及制水部门本年收取的抢修赔偿收入核减修理费

2,356,293.85

元。

(5)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冲减供水成本1,917,484.19

其中:售水部门本年收取的污水手续费收入净额

1,871,932.51

元。

(6)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

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城

- 12 -

市供水定价成本。在“其他收入”中核算收到的公用消防栓维护财政专项补助款等冲减消防栓维修费等供水成本费用

425,000.00元。

水表出户费用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1,796,928.72

元。

,核减2008年冲减与

(试行)》

(7)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水表折旧年限

6年计算年平均摊销额,核减修理费

(8)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供水运营成本无关的坏帐准备

13,093,395.44

》定价成本相关性原则

元和存货跌价准备234,496.00元。

(9)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

129,365.84元。

入供水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核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0)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第十规定,按规定年限计算计入供水36,382.87元。

(11)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中环制水支付给厦门水务集团的集美水厂和办公楼租金347,844.00元。(相关成本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

(12)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向污水公司等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净额利息支出。

(13)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

2009

9,460,819.48

元,冲减经营者申报的由于资金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

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核减际发放工资2,373,196.47

元;

2009年预提未实

(14)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1,0,551.17

元。

》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减业务招待费

(15)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原水费中列支的海沧水厂试运行水费收入元及应计入2008年的制水成本

1,792,729.24

7,432,819.09

元。(相关成本费用已核增计入供水成本)

》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日平均供水量核定的

(16)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职工人数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

2009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

25,719,550.66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

14%计算可列

准计算可列支工资总额,核减超额列支工资支福利费,核减福利费经费445,220.17 元;

1,816,510.25

元;按照核定工资总额2%计算可列支工会经费,核减工会

(17)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按照按本部、原水、售水、制水的期末净资产占水务集团净资产的比例核减本部费用

6,078,712.23

元。(2009年分摊比例为

74.34%)

- 13 -

(三)2010年度共计科目重分类调整1、科目重分类调整成本费用

8,336,885.24

8,336,885.24元,核减成本费用108,373,886.38元。

元,具体事项如下:

》第七条规定及统计部门工资统计口径,原

3,518,448.16

元。(具体明细附

(1)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记入运输费、差旅费等科目的工资性补贴重分类调整到工资科目后)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未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员工福利重分类调整到福利费科目3,192,953.32

元,其中:水务大厦中食堂、活动中心等后勤部门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

折旧费用349,807.26元;将劳动保护费费、其他费用中列支的福利性支出重分类调整到福利费科目2,843,146.06

元。

(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党办经费、差旅费等科目中列支出的培训费485,439.00元,重分类调整到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生产成本108,433.06元重分类调整到生产成本

-折旧费科目。

310,993.00

-其他科目中列支出的折旧费

(5)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其他科目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元重分类调整到业务招待费科目。

(6)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将运输费科目中列支的维修费用支出元重分类调整修理费科目。

2、核减成本费用

108,373,886.38

元,主要事项如下:

720,618.70

(1)根据定价成本相关性原则,核减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成本费用水务大厦中特水集团等与被监审服务无关的子公司使用楼层按面积分摊折旧费用水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及西班牙贷款利息支出

3,383,276.08

元。

4,523,738.69元,其中:

135,926.28,污

(2)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补充医疗保险

550,144.00元。

》规定,商业保险不应记入定价成本,核减

(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原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保险赔款收入冲减修理费

986,713.75元。

(4)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本年收取的装表及抢修赔偿收入净额核减修理费

2,172,550.47

元。

(5)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及会计核算配比性原则,将其他业务收入净额冲减供水成本2,929,445.75

其中:售水部门本年收取的污水手续费收入净额

1,969,724.95

元。

- 14 -

(6)将“其他收入”中核算收到的公用消防栓维护财政专项补助款等冲减消防栓维修费等供水成本费用762,709.51元,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城

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7)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水表折旧年限

水表出户费用参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1,573,142.21

元。

(试行)》

6年计算年平均摊销额,核减修理费

(8)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供水成本中与供水成本无关或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

(9)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及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核减经营者申报

36,714,147.78

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

473,5.30元。

入供水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核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0)根据会计核算相关原则,核减中环制水支付给厦门水务集团的集美水厂和办公楼租赁费用347,844.00元。(相关成本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

(11)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

2010

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核减际发放工资10,4,835.12

元。

2010年预提未实

(12)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入供水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减固定资产折旧

》第一十规定,按规定年限平均计算计607,637.08元。

(13)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向污水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净额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

(14)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1,013,180.

元。

》第十四条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减业务招待费

12,453,998.81

元,冲减经营者申报的由于资金缺口向银行等金

(15)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七条规定,根据日平均供水量核定的职工人数及经营者实际发放人均工资标准(未超过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

2010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可列支工

23,621,280.65

元;核减工会经费

5,917.37元。

资总额,核减工资

(16)根据定价成本合理性原则,按照按本部、原水、售水、制水的期末净资产占水务集团净资产的比例核减本部费用

5,157,578.46

元。(2010年分摊比例为

78.88%)

(17)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减闲置不用固定资产

- 15 -

折旧等398,747.95元。

(18)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减应计入

2009年的海沧水厂试制成本

2,357,728.84

元。

(19)根据定价成本合法性原则,核减经营者多申报成本费用(三)成本审核结论经审核,最终核定

720,000.00元。

2008年-2010年供水运营总成本结论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2008年

13,445.46 8,916.04 8,955.76 5,799.78

2009年

14,602.65 9,616.87 9,863. 4,666.43

2010年

15,669.59 10,821.87 11,097.09 6,096.65

运营总成本合计

其中:1、初级水 2

、自来水

年售水总量(万吨) (1)年售初级水总量(万吨) (2)年售自来水总量(万吨)

37,117.04

1,840.58 35,276.46 25,429.96 2,849.86 22,580.09

38,749.84

1,882.37 36,867.47 26,119.90 3,032.90 23,087.00

43,685.20

2,180.53 41,504.67 27,392.91 3,323.40 24,069.51

初级水单位定价成本(元/吨) 自来水单位定价成本(元/吨)

0.59 1.5623

0.6207 1.5969

0.6561 1.7244

四、成本分析

(一)成本的合法、合理性及客观准确性

在本次监审过程中,我们首先进行了内部控制测试,结论是经营者的报表、账簿、会计凭证是可信的。其中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会计报表经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审计,2010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审计,上述审计报告均得到经营者主管部门认同,我们据此核算成本其依据是合法的。在合法的基础上我们对经营者申报的成本费用进行了复核,并对实物进行了实地查验,将不应记入城市供水运营成本的部分进行了核减,对应计未计运营成本的部分进行了核增,据此核算出的成本结论客观准确、合法合理。

(二)引起成本变化因素的分析

1、2008年-2010年初级水运营成本构成比例如下表:

单位:元/吨

2008年

项目原水成本

单位成本

0.46

所占比例

70.77%

单位成本

0.48 2009年

所占比例

77.42%

2010年

单位成本

0.49

所占比例74.24%

- 16 -

2008年

项目期间费用初级水单位成本合计

单位成本

0.19 0.65

所占比例

29.23% 100.00%

单位成本

2009年

所占比例

0.14 0.62

22.58% 100.00%

2010年

单位成本

0.17 0.66

所占比例25.76% 100.00%

2、2008年-2010年自来水单位运营成本构成比例如下表:

单位:元/吨

2008年

项目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自来水单位成本合计

单位成本

0. 0.39 0.40 0.23 1.56

所占比例34.39% 24.20% 25.48% 15.92% 100.00%

2009年

单位成本

0.57 0.42 0.43 0.18 1.60

所占比例

35.63% 25.63% 26.88% 11.88% 100.00%

2010年

单位成本

0.58 0.45 0.46 0.23 1.72

所占比例33.72% 26.16% 26.74% 13.37% 100.00%

3、从构成供水运营总成本的具体项目来看,原材料、人工费用、折旧费、维修维护费是供水运营成本的主要项目。具体见下表:

项目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福利

动力费原水及水资源费

修理费汇兑损益

2008年

30.56% 19.48% 15.24% 12.24% 6.77% 3.98%

2009年

33.15% 19.71% 15.18% 13.% 6.13% -0.71%

2010年

32.07% 21.90% 15.78% 13.11% 5.98% 1.70%

备注:表格中的数据为经过成本监审后的数字,因此与公司财务账面数据有所差异。①固定资产折旧是供水运营成本主要成本项目。近年我市加快岛外建设,新增东部原水输水管、农村供水管网,导致固定资产折旧逐年增加。

②经营者于

1992年贷款27.37亿日元(期限30年、分期偿本付息

)用于供水工程建设,财务

费用变动主要受日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人民币汇率分别为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未100日元对

6.4318、7.5342、7.3782、8.1260。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核定

③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新增翔安水厂、海沧水厂投入运营及资标准增长,导致加的主要因素。

④2008年、2009年、2010年自来水产销差率分别为

2010年可列支职工工资人均工资

2010供水单位运营成本增

2010年职工薪酬福利占供水运营成本比例增加,系

13.50%、13.46%、15.08%,2010年产销

差率较2009年扩大约1.%,系2010供水单位运营成本增加的另一重要因素。

(三)2008年至2010年水务集团收到的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资金情况

- 17 -

经营者将补助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将补助投入购置固定资产资金记入“资本公积”

,同时增加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并计提折旧;对

于社会无偿投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经营者依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相关规定(由用户出资形成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其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形成的固定资产,视同企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

,将社会无偿投入

2010年11月,厦门市召开会议专题研究

,即“为了确保政

经营者主管部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的请示,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园林局的请示”

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同意厦门水务集团公司将全部或部份由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计入定价成本,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家发展委《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全部或部份由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份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本次定价成本监审将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定价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1、经营者企业化改制时,作为资本金投入的管网等固定资产其折旧依据清产核资报告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2、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市每年仍投入专项资金用于供水设施的改造,同时经营者也向消费者收取接水工程所需资金,即建设自来水管网到用户之间的管网连接费用。

①经营者2008-2010年分别收到资金投入中城市供水业务资金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金额

计提折旧金额影响自来水单位定价成本

(元/吨)

0.02

0.02

0.03

2008年

本年数8,837.94 923.39

累计数29,507.05 10,844.56

本年数17,669.36 6,239.04

2009年

累计数47,176.41 17,083.60

本年数16,042.00 1,712.85

2010年

累计数63,218.41 18,796.45

11,760万元、21,990万元、22,993万元,其

”根据国

400.31 440.18 686.56

②2008-2010年用户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社会无偿投入资金

2008年

本年数14,949.45

累计数44,312.20

本年数15,230.17

2009年

累计数59,2.37

本年数13,443.36

2010年

累计数72,985.73

- 18 -

项目

形成固定资产金额计提折旧金额影响自来水单位定价成

本(元/吨)

2008年

本年数1,786.10

累计数32,552.75 1,187.13 0.05

本年数

2009年

累计数42,708.71 1,397.70 0.06

本年数

10,155.96

2010年

累计数47,134.24 1,681.15 0.07

4,425.53

注明:以上数据不包含供水企业化改制前用户、无偿投入转国有资产出资的资产金额。

五、原水费(含水资源费)等影响定价因素

(一)厦门市自来水水源包含坂头水库、汀溪水库、九龙江,原水费收取标准如下:

1、坂头水库:根据厦门市相关文件,坂头水库资产归经营者所有,原水公司设原水一部负责坂头水库日常管理,

其人员工资、折旧费等相关成本费用已记入原水成本相应核算科目

,坂头水库取水量仅须支付水资源费,

(2008

年至2010年原水一部运营总成本基本未变)年11月坂头原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2007年-2008

0.02元/吨, 2008年12月起为0.06元/ 吨。

:2007年-2008年9月购入

2、汀溪水库:经营者向汀溪水库购买的原水价格(含水资源费)价为0.32元/ 吨,2008年10月起购入价为

0.50元/ 吨。

3、九龙江:经营者向北溪供水局购买的九龙江原水价格标准:根据经营者实际支付九龙江原水费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2007年至2010年12月九龙江原水水价为

0.16元/ 吨。

(二)九龙江原水费价格调整对定价的影响九龙江原水系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水源,取水总量94%、88%、90%。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厦门市原水价格的批复》[2010]242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九龙江原水价格由现行

(闽价商

2008年、2009年、2010年九龙江原水分别占经营者

0.16元/吨调至0.26元/吨(含水

资源费0.06元/吨),截至2011年6月买卖双方均未执行新标准,双方商定等到厦门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开始执行新标准,因此经营者至今仍按《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成本监审九龙江原水费仍按

0.16元/吨支付福建省北溪供水局原水费,依据

》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原水费计算定价成本。因此,本次

0.26元/吨收取2008年

0.16元/吨计入定价成本。若九龙江原水费按

至2010年原水费,则使原水费成本增加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增加原水费初级水售水量

2008年25,021,076.40 28,498,600.00

2009年26,660,2.20 30,328,959.00

2010年29,1,307.00 33,234,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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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来水售水量

影响单位初级水水价(元影响单位自来水水价(元

/吨)/吨)

2008年225,800,949.00

0.09 0.10

2009年230,870,003.00

0.09 0.10

2010年240,695,099.00

0.09 0.11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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